【金融策论】 完善政策性信贷工具 让金融活水润泽中小微民企

2024年10月15日 | 小微 | 浏览量:49353

【金融策论】 完善政策性信贷工具 让金融活水润泽中小微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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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融策论】 完善政策性信贷工具 让金融活水润泽中小微民企)

杨孟著

融资难问题是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的一道门槛。在2018年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与会企业家们曾将其喻为“融资的高山”。针对民企融资难问题,央行推出了“三支箭”政策,其中第一支箭就是信贷工具(另外两支箭分别是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股权融资工具)。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在其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部分着力聚焦信贷工具,特别强调“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帮扶政策,多措并举,助力民企解难纾困。如普惠金融、监管激励、减税降费、定向降准等政策,又如尽职免责、包容性考核等差异化制度安排,再如探索实践“信易贷”“银税互动”“银商互动”等融资模式。严格来说,这些政策、制度安排和融资模式,均属于信贷工具的范畴。

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即便有了如此之多的信贷工具的加持,但仍难以从根本上彻底扭转民企长期处于“饥渴”状态的局面,有幸获得金融“活水”的浇灌者不多。至于为何出现这种状况?其实原因很简单,那就是银行系统现有信贷风险缓释工具尚存风险敞口,无法实现民企信贷风险全覆盖,银行对其“不愿贷、不敢贷”自在情理之中。

这里有一个真实的案例。《经济日报》2024年7月17日第7版发表了一篇题为《缓解科创企业融资难》的文章,文中提到2022年就入选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榜单的一家科创企业,多次获得国家有关部委荣誉与嘉奖,连续三年营收保持在3000万元以上。该企业以“法人担保+优质关联公司担保+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同等的股票担保”条件向银行申请500万元贷款,遭拒绝。无奈之下,该企业退而求次之,希望申请200万元贷款,同样遭拒绝。如此优质的民企加上如此优厚的申贷条件尚且如此,更不用说较之逊色的众多民企了。

此案例从一个侧面说明,迄今为止,凡是能够获得信贷支持的民企都已尽最大可能地获得了信贷支持,剩下的都是“硬骨头”。啃“硬骨头”,不仅风险集中,而且管理成本高昂。正是囿于这些业已存在的约束条件,才使得创设政策性信贷工具变得愈加必要和迫切。

事实上,我国政策性信贷工具并不缺乏,如政府性担保、各种引导基金、政策性风险补偿机制等,但这些工具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目标导向明确,约束条件严苛,普惠性差,难以包容普通民企。为此,有必要按照促进法的要求,针对民企融资需求创设政策性信贷工具,更多借力市场的力量,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源流向民企。

由上所述,政策性信贷工具应以缓释信贷风险为最终目标,核心在于引入市场工具(保险)并强化政府责任。其基本原理是:政府财政建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银行为民企(可由地方政府部门协同园区、商会、社会机构等分批分类集合授信)提供信用贷款;保险提供贷款保证保险。若出现信贷违约风险,保险负责偿付银行贷款本金并承继违约贷款处置责任。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收入和违约贷款处置收入之和减去贷款本金后的差额,若为负数则表示净损失,由资金池补偿;若为正数则表示净收益,按事先约定的比例一部分注入资金池滚动使用,一部分留作保险经营收益。

有了政策性信贷工具的“保驾护航”,信贷风险被隔离于银行之外,保险以盈亏临界点为限承担有限风险,剩余风险全部由资金池承担。信贷风险一旦缓释,银行顾虑和担忧不再,金融“活水”自然也就畅通无阻地流向民企了。

可能有人会发出这样的诘问:引入保险工具难道就一定优于由资金池直接承担信贷风险?回答显然是肯定的。保险不仅在分险责任模式下承担风险管理责任,而且还可藉此实现信贷风险闭环管理。因为企业投保与生产经营安全相关的保险,如财产险、责任险、经营中断险、创新失败险、意外险等险种,可以大幅降低信贷违约风险,这意味着财政资金的节约(补偿金减少),由此政府在遴选贷款对象时自然会将企业投保情况作为重点考虑的因素,从而倒逼企业购买与生产经营安全相关的保险,这又在客观上起到了降低信贷风险的作用,实现企业风险与信贷风险的管理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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