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云鼎科技等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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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彭斐 每经编辑 文多
尽管已改名为云鼎科技(SZ000409,股价7.01元,市值47.41亿元),但上市公司和时任相关责任人,仍因多年前的一笔交易收到了警示函。
9月18日晚间,云鼎科技公告披露,公司及时任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张虹、郭长洲、李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事可以追溯到2015年。当年10月,云鼎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控股滨州市力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之源),持股比例70%。
2018年12月25日,尚未改名为云鼎科技的*ST地矿(即此前的山东地矿)公告称,拟以不低于500万元的价格转让力之源40%股权,转让完成后该公司不再并表。
2015年,*ST地矿通过并购、增资等方式,控股了包括力之源在内的多家非矿型公司。公司称,当时控股力之源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不过,力之源并入上市公司之后表现并不理想,除了2015年当年盈利之外,2016年—2019年均亏损。不得已,*ST地矿拟将力之源的部分股权转让,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9月18日晚间公告显示,力之源于2020年被置出上市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经查,力之源2015年、2016年通过银行票据向销售客户收回货款0.69亿元、0.52亿元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云鼎科技2015年、2016年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山东证监局认为,云鼎科技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张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郭长洲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李清华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云鼎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云鼎科技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