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今年将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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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5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2024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包括修订《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7部部门规章,制定《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6部部门规章。
2023年,金融监管总局加强监管制度统筹规划,出台部门规章6件,规范性文件18件,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夯实法制基础。
“将加快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四梁八柱’,重点解决股东监管依据不足、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行政处罚力度偏低等问题,力争‘一揽子’补齐制度短板。”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党支部日前撰文表示,将强监管严监管融入监管工作全过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协同,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
多部规章已实施超10年
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显示,今年将修订《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共7部部门规章。
以《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为例,该办法发布于2020年6月,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目的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在当前严监管强监管背景下,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局党支部日前表示,行政处罚是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最直观、最主要的体现之一。强监管严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必须实现高质量的行政处罚,通过高质量的行政处罚推动金融法治彰显,增强监管权威震慑。高质量的行政处罚必须突出“严”的基调,做到应罚尽罚,切实提高处罚的严肃性;必须坚持“准”的原则,做到过罚相当,切实提高处罚的准确性;必须落实“快”的要求,做到快处快罚,切实提高处罚的时效性。
在《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前,2023年12月,金融监管总局已就《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是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并对涉及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文件坚持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震慑作用,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原则。
从其他拟修订的部门规章看,《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后四部部门规章已实施超10年。
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
需要制定的6部部门规章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检索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发现,目前已发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机构类型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来说属于政策空白。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新职责于去年划入金融监管总局,该类机构监管此前属于央行。央行网站显示,金融控股公司方面已经出台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外,后续金融监管总局是否还会制定配套法规值得关注。
此外,202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的部分条款也需要同步修订。
涉及投资者保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资管产品来说尤为重要。《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则有望成为金融监管总局资管机构监管司设立以来出台的首部部门规章。
去年底,金融监管总局资管机构监管司曾发文表示,当前,信托公司、理财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已经构建起一个包括高净值客户和普通理财客户在内的庞大客户群体,加强对这部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资管机构和监管部门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和人民性的必然要求。要加强对三类机构的行为监管,抓住“适当性管理”这个关键,从“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三个维度对资管机构提出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产品销售时全面、完整、准确揭示风险,产品存续中及时披露重大信息。